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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雅.文王》四章:「矦于周服。」《箋》云:「天已命文王之後,乃為君於之九服之中,言眾之不如德也。」《正義》曰:「王肅云:『之孫子有過億之數,天既命文王,則維服于。盛德不可為眾也。』於上章訓「矦」為「維」,則其意如言也。」釗按:例:凡常訓者不傳,其屢傳者必假借者也(如「隕,墜也」屢見之類)。此矦為君自是常訓,故不傳,與上章「矦」訓「維」為假借不同。《正義》據以證義,非是。○〈大明〉「維予矦興」,《正義》亦朋於,以「維」解「矦」。按,上既云「維予」,下何得訓「矦」為「維」乎?意亦當訓「矦」為「諸矦」,與同。

〈緜〉四章:「迺宣迺畝。」《箋》云:「時耕曰宣。」《正義》曰:「宣訓為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