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此諸文,則殛放本作極,其作殛者乃假借字耳(《說文》:「極,殊也」)。此經《釋文》云:「極,毛如字,鄭音棘。」蓋掍「殛」、「極」為一。《正義》承其誤,故以鄭為異毛,其實毛意不如是也。
〈漸漸之石〉首章。《正義》曰:「以『漸漸』之文連『之石』,為山石之狀。又言『維其高矣』,故知為高峻貌,此《傳》無異鄭之文。正以漸漸乃是上句,而於此釋之,明以四句為一事。」釗按:此說非也。《毛詩》與《傳》各寫編,《傳》但釋「漸漸」二字,餘三句可以意知,故不煩傳,非并注四句也。及後人引經附傳(《正義》云「引經附傳」,不知何人。段大令以為鄭氏」),以此詩四句皆有《箋》,故附《傳》於四句下。《正義》乃以此為《傳》例,失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