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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尚書之訓解        張 杓

百篇之《書》,其義皆「訓」也。二十八篇之《書》,其篇目無所謂訓也。自東晉古文因〈書序〉之目撰〈伊訓〉一篇,立典、謨、訓、誥、誓、命六名。 孔穎達等作《正義》,又增征、貢、歌、範四者,合為十例。至 熊朋來復據陸德明正攝之說,取《正義》所增者併入六體。以〈伊訓〉、〈高宗之訓〉兩篇為正訓,〈五子之歌〉、〈太甲〉三篇、〈咸有一德〉、〈高宗肜日〉、〈旅獒〉、〈無逸〉、〈周官〉、〈呂刑〉、〈典寶〉、〈明居〉、〈徂后〉、〈沃丁〉十四篇為攝訓,於是「訓」之名遂為《書》之一體。嘗因而考之,〈典寶〉、〈明居〉、〈徂后〉、〈沃丁〉四篇惟〈沃丁.序〉言訓,然曰訓伊尹事者,